2020中高级职称评审有关通知表格
发布时间:2020-09-14 16:05:49 点击量:0
关于印发《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
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是指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的公示。
第二条 公示对象是指申报晋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标准,包括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公开发表过的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在申报者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10天。在公示期内,如果对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用书面材料向公示单位反映。
第五条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如各类证书、论文等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的,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其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况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群众如实举报申报人员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对诬告行为也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结果意见,对单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者的责任。
第八条 凡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1年7月16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为严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性和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是指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中违规违纪人员及单位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申报评审监督制度,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工作,要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负责。
第五条 违纪行为的处理:
1.申报人员涂改任职资历、学历、考核档次以及各种有效证件者,取消本人当年申报资格,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2.申报人员提供假论文、假成果、假证件(包括荣誉证书、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等);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任职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3.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其申报评审资格可一票否决,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4.对已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审查或举报查实,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已发资格证书者,予以收回,并按上述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5.工作人员帮助申报人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取消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外,还要对主要失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6.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行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7.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造成评审结果不公正的评审委员会,由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一级职改部门批准后,宣布其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要对评审委 员会的主要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申报单位未按《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 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的,一律不准申报评审。
第七条 各级领导及从事职改工作的人员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监察厅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职称 评审 违纪处理 规定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3 年 10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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