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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3 19:17:39   点击量:0

  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失业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15年3月(含,下同)开始,失业保险费率从3%调整为2%,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1.5%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0.5%缴纳。2015年3月以后多收的部分在以后的申报中进行抵扣。

  2、3月份以后多收部分的计算方法。个人部分:每月的缴费基数×0.5%。单位部分:以当月正常缴费职工多收部分之和作为单位当月的多收部分。

  3、2015年3月份以后从单位离职人员的多收部分退回原缴费单位,由原缴费单位退还本人。例如:某人2015年5月从单位离职,那么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多收部分将退回原缴费单位,再由原缴费单位退还本人。

  4、今后,补缴以前月份的失业保险费,以2015年3月为界费率分段计算。已经进行补缴的,只退2015年3月以后部分。

  5、每月抵扣后,如果申报表上应缴金额为0,在地税网报系统进行0申报。

  石家庄市失业保险管理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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